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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水务局,达州高新区农办,达州东部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手册(2023年版)>的通知》(办建设函〔2023〕1292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工作,推动增发国债等重点水利项目顺利实施,我局组织编制了《达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清单(2024年版)》,并经2024年第7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达州市水务局
2024年3月19日
达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清单
(2024年版)
本工作清单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划分为前期工作、开工前准备、建设实施、验收及后评价等4个主要阶段,项目法人需要开展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75项具体工作内容。
一、前期工作阶段(5项)
1.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SL/T617-2021)编制,报现行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2.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T618-2021)编制,报现行规定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3.组建项目法人。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20〕25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手册(2023版)>的通知》(办建设函〔2023〕1292号)和《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水发〔2022〕36号),及时依法依规组建项目法人。
4.开展施工准备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年度水利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征地、拆迁、施工用水、电、通讯、路和场地平整、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编制审批初步设计报告。包括初步设计编制、咨询、审查及批复。由项目法人择优选择(达到限额时需通过公开招标)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T619-2021)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二、开工前准备阶段(8项)
6.落实建设资金。按照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落实建设资金(包括征地拆迁资金)。
7.开展土地报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临时用地审批、先行用地审批、永久用地审批和使用林草地报批等。
8.编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方案。选定报告编制单位,编制环境评价报告书、环境评价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在开工前,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9.编制审批水土保持方案。选定水保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报告书或报告表,在开工前,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10.开展招标工作。包括监理、施工、水环保监测、质量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招标计划、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1.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51/T 2201—2016)和《达州市水务局关于明确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达市水务〔2021〕115号)规定,在项目开工前到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12.办理安全监督登记。在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川水发〔2021〕16号)要求,到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
13.正式开工。项目法人组织办理开工应具备的手续、条件、资料;与参建各方全面落实开工需具备的条件后,施工单位呈报申请开工报告及材料,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批复工程开工;自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三、建设实施阶段
(一)质量管理方面(16项)
14.成立现场管理机构。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选派人员成立监理部、施工项目部等现场管理机构,设计单位成立现场设代机构。项目法人对参建单位主要人员变更进行审批。
15.建立质量体系。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16.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按照《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制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水函〔2021〕833号)办理。
17.落实主要人员信息公示制度。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载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开工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期间按月对质量与安全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考勤,并按要求上传至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系统。
18.编制技术标准清单。项目法人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参建单位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明确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在工程开工初期,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辨识出适用于本工程的强制性条款,下发各参建单位,并监督执行。
19.开展施工图审查。项目法人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23〕959号)要求,开展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20.开展设计技术交底。项目法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测量、勘察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项目法人主持召开交底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21.开展项目划分。在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3.3项目划分程序规定进行项目划分。项目划分应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单元工程划分结果应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项目划分进行调整的,项目法人应报送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重新确认或备案。
22.制定外观质量评定标准。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初期,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工程中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A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补充,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后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23.开展质量检查。项目法人应当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对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报告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24.开展质量检测。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主要材料、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检测。项目法人应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测。项目法人检测、监理平行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检测计划应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25.严格质量控制。督促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开展旁站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单位报验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核验成果和现场工艺试验成果等。
26.组织对稽察、巡查、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对工程项目历次稽察、检查、巡查提出的问题,项目法人要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反馈,并建立台账和清单。
27.质量缺陷处理。出现质量缺陷后,施工单位对缺陷进行观测或检测并制定处理方案,向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报告(含照片),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论证,确定方案后实施,完成后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必要时进行质量检测。监理单位填写质量缺陷备案表,参建各方签字,项目法人将质量缺陷备案表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28.质量事故处置。出现质量事故时,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进行处理。
29.设计变更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和《四川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水行规〔202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程序。设计变更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擅自实施。
(二)安全管理方面(13项)
30.成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立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协调解决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1.成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法人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制定制度,明确职责,负责组织审查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每月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资格,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2.建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费,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33.识别并编制安全生产法规清单。项目法人应于工程开工前及时组织有关参建单位编制《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清单》,并书面通知各参建单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更新,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重新识别并印发。
34.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制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报项目法人备案。项目法人应定期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5.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总目标和年度目标,并将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法人应与内设各部门(单位)和各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定期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核。
36.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项目法人各部门及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内容;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制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7.报备安全生产措施方案。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于开工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重新备案。
38.报备拆除或爆破资料。项目法人应在拆除或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按规定将拆除或爆破工程有关资料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39.开展安全技术交底。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组织各参建单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形成会议纪要;同时组织设计单位就工程的外部环境、工程地质、水文条件对工程施工安全可能构成的影响,工程施工对当地环境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工程主体结构和关键部位的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等进行设计交底。
40.严格安全风险管控。按照《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18〕323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办监督函〔2018〕1693号)、《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评定标准》(水安监〔2017〕344号)、《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3年版)》(办监督〔2023〕273号)、《四川省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工作方案》(川水发〔2023〕2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项目法人单位和参建各方全面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和管控措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施工期,各单位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管理。
41.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项目法人应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行为开展检查并进行记录,印发整改通知,各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尽快进行整改,按时报送整改材料,项目法人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42.安全生产事故处理。项目法人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及时、如实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进度管理方面(5项)
43.合理确定工期。设计文件在施工组织设计章节,梳理关键环节和控制节点,合理确定工期。
44.积极筹措建设资金。项目法人单位及时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工程建设进度需要。
45.保证外部施工条件。当地政府按时间节点完成建设用地征迁、清表工作。项目法人按时向施工单位交付建设用地,并及时协调解决阻工等施工外部环境问题。
46.严格进度管控。项目法人要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对于当年安排的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在年底前,重大水利工程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完成率要达到90%以上,其他水利工程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完成率要达到80%以上。施工过程中重点抓住关键线路,做到“以旬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实际进度较进度计划滞后时,施工单位要编制赶工计划措施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47.建立进度统计台账。水利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制定统计报表制度,安排专人按照《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编制月报、年报,定期上报。
(四)资金管理方面(5项)
48.设置财务机构。项目法人按《会计法》要求,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工程款审计支付进度。
49.筹集建设资金。及时筹集建设资金拨付至项目法人单位账户,中标单位向项目法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预付款。
50.工程进度款管理。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应按合同和实际进度及时支付,施工单位要依据实际发生工程量积极申报工程进度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核后支付。
51.农民工工资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设专用账户,施工单位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制登记,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建立农民工维权中心。
52.竣工价款结算管理。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查,并编制财务决算,报财政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审核批复意见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依据财政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意见作为结算价款支付依据。
(五)工程度汛管理(12项)
53.编制度汛方案。项目法人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或年度实施方案以及《在建水利工程度汛方案编制指南》组织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并报负有项目监管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重点工程度汛方案,需通过专家咨询论证后报负有项目监管职责的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度汛方案应当于每年汛前完成报备或报批工作,汛期新开工项目应当于开工前完成度汛方案的报备或报批。
54.编制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项目法人依据《在建水利工程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组织对溃坝、溃堰、建筑物冲毁等风险进行评估,编制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与度汛方案一同报送负责项目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重点工程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需通过专家咨询论证后,报负责项目监管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属地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其他工程可不单独编制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但应当在度汛方案中设立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专章。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应当于每年汛前完成报备或报批工作,汛期新开工项目应当于开工前完成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的报备或报批。
55.强化应急培训演练。项目法人在汛前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抢险救援等应急知识培训、实战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针对应急演练中暴露的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重大变更需重新备案或报批。针对度汛措施、抢险队伍、物资储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
56.完善安全度汛工作机制。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完善抢险救援、技术支持、对外联络、后勤保障等工作机制。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安全度汛责任书,明确防汛度汛责任,全面落实安全度汛工作责任制,压实责任到岗到人。
57.保障工程建设进度。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水库大坝、穿(破)堤、施工围堰、导流工程、深基坑、水下工程等工程或部位形象面貌达到度汛要求。对特殊原因工程或部位形象面貌达不到度汛要求的必须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报负责项目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要做好与度汛有关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已完工程或部位在汛期发挥作用。
58.强化隐患排查整改。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在汛前和汛期组织开展安全度汛工作检查,全面检查防汛责任、抢险队伍、预案、物资等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建立工程安全度汛检查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逐条整改销号。
59.加强施工营地安全管理。施工营地应当远离河沟、高边坡、深基坑等区域,严禁建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山洪灾害危险区域内。汛期应当加强对施工营地周边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落实预警信息发布叫应工作,确保预警信息及时传递至现场作业人员。施工营地建设时应当明确避险转移路线和避险安置地点,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培训现场作业人员,确保熟悉避险转移路线和避险安置地点。
60.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准备。施工单位负责组建抢险队伍,加强抢险技术培训,提升人员素质,提高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备足备齐抢险物料、救生器材等防汛物资和设备,按照储备安全和调运便捷的要求,科学设置储备点或储备仓库。要建立健全防汛物资管理制度,合理配备管理人员,加强物资检查,做好日常维护,及时处理并增储防汛抢险所耗用和过期变质失效的物料及器材,确保物资储备安全、性能完好。
61.加强雨水情监测预报预警。项目法人应当加强与水文、气象等部门的沟通联络,及时掌握实况信息和相关预测预报预警成果,科学研判雨情、水情、汛情、工情及山洪、地质灾害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发送各参建单位。工程建设内容中包括水文测报系统的要优先建设并尽早投入使用,确保测报信息准确有效、报送及时,重点工程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将测报信息共享至属地水文机构。
62.落实汛期值班值守。汛期值班责任人由项目法人相关负责人担任,落实汛期现场值班值守、领导干部到岗带班、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做好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应急处置、上传下达工作。要加强对参建单位落实值班值守情况的检查抽查。汛情严重时对险要位置要加强盯防,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要按照度汛方案或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严防事态扩大。要加强现场人员的应急教育和避险自救培训,提高现场应急处置及指挥能力,确保人员安全。
63.强化应急处置。可能出现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重大险情时,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尽最大可能消除险情,减少损失,加强工程现场的监测和人员、物资、器材装备、供水供电、通信等应急保障工作安排。
64.建立险情信息报送机制。项目法人应当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出现重大险情,要立即向负责项目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四、验收及后评价阶段(11项)
65.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项目法人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开展验收工作。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的,方可通过验收。工程开工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66.加强档案管理。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并督促指导其他参建单位收集、整理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67.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施工单位检验工序(单元)工程质量,填写质量评定表,监理单位核定工序(单元)质量等级。重要隐蔽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监理、设计、运行等单位代表组成联合小组,共同验收评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68.分部工程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分部工程验收”章节进行。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69.单位工程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单位工程验收”章节进行。单位工程等的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70.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验收”章节进行。
71.阶段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阶段验收”章节进行。阶段验收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72.专项验收。验收主持单位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向有关部门提交专项验收申请,配合做好验收工作。专项验收包括:水保、环保、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安全设施、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等。
73.竣工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竣工验收”章节进行。
74.工程移交。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75.后评价。项目法人编制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将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上级有关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价。
政策解读:《达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清单(202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