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达州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达市府办规〔2022〕7号)在便利市场准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于2024年11月到期。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川委发〔2024〕9号),要求各地对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作出更加便利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规定。为规范达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充分释放场地资源,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结合本市实际,出台《达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共29条。
第一部分为第1—6条,分别是《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关于登记机关、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有关名词定义和解释。军队、武警部队房屋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不适用本办法。进一步明确6类市场主体。指出住所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明确电商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要求在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一并登记。明确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登记机关,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部分为第7—24条,对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交的材料进行了明确,创新了免于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的便利性条款;明确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市场主体和证明出具单位应该对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明确申请材料审查方式为形式审查,住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作用;汇总各部门的场所禁止性规定,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公布、动态更新调整;对变更登记、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集群登记、住宅登记进行了进一步放宽及规范;对申请人的义务、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探索建立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地址库”,推进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在线核验。
第三部分为第25—28条,明确了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四部分为第29条,是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三、重要意义
一是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允许集群注册登记模式,降低初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成本,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发展。允许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二是明确“场所禁止”限制条件。明确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违法用地建设项目不得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7类经营项目的住所(经营场所)禁止情形,并提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动态更新调整,本行业限制经营的场所区域。
三是简化规范登记材料。在住所使用证明中,明确免于提交不动产权证的三种情形,推动住所登记便利化。具体明确住所相关的证明材料,便利市场主体登记。探索建立标准化住所数据库,提升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质量。
解读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解读人: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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