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2023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要求各地组织开展规范客运船舶停靠港口码头、规范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规范客运船舶靠泊渡口等整治工作;针对港口规划外的客运码头及停靠点的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通知明确要求“推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台地方规章等制度性文件”进行规范。
目前,在我市客运码头建设和管理中客观存在港口规划的水上客运岸线供给与日益增长的水上旅游需求资源不匹配、管理主体责任不明、客运码头(停靠站点)选址和建设无依据、运营不规范、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要求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出台地方性规章等制度性文件进行规范,旨在通过地方立法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来解决和规范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目前存在的问题。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出台《达州市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既是落实上级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更是促进和规范我市水上旅游运输和农村水路客运发展,保障我市水上客运安全的迫切需要。
二、主要内容
《达州市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总则、选址和建设、管理和营运、安全和监督、附则共五章二十五条组成。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部门职责等内容。界定了办法适用范围为在本市通航水域港口区域外,从事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水域用于游乐的脚踏船、手划船等非机动船和非通航水域不适用本办法。办法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办法明确了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行业管理,其它职能部门依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选址和建设,明确了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方便人员上下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具备船舶安全运营条件的非碍航河段,同时要具备人员上下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监控、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等。规定了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选址工作审核程序,明确交通运输部门在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征求自然资源规划、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意见。申请人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使用、行洪论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等手续。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部门审批,建设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投入使用。同时,要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根据靠泊船舶需要,配套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船舶所产生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转运和处置。
第三章管理和营运,明确了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日常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内部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配备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要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者日常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停靠站点前沿水域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监测和维护,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公益性的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封闭水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测和维护。同时,明确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者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或者公布的功能使用码头设施及附属设施设备,应当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这些规定填补了空白,为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运营和管理提供了遵循。
第四章安全和监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精神,强调了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对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同时,进一步明确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封闭水域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签单发航责任,建立签单发航制度,对日均流量300人次以上的停靠站点,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航次签单发航,严格落实“六不发航”规定。
特别是针对本办法实施前在我市港口区域外运行的历史老客运码头或者利用原有水利、市政及旅游等部门(单位)在通航水域建设的亲水平台,踏步码头等涉水建(构)物等,结合我市情况,本着符合实际,尊重历史和现状的原则,将港口规划岸线范围外的客运码头、停靠点纳入适用范围,单独规定了管理措施和路径,有效简化了程序,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了我市客运船舶船岸靠泊工作,促进了水路客运规范运营,确保水路客运安全。
第五章附则,针对体育运动船艇、公务船艇及渔业休闲船舶等停靠设施管理,在适用范围扩展中,明确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同时,对本规定提到的通航水域、港口区域外、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客运船舶、日常管理单位等专用名词定义进行了解释。最后明确了本办法自2025年1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解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 刘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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