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一、制定必要性
近年来,无人机发展迅猛,被广泛应用于应急救援、公安执法、环境监测、交通监测、个人娱乐等领域,随着无人机的广泛使用,在为公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低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威胁。2017年9月,四川省出台了《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以及有关活动的安全监管进行了规定,2023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出台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我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与公共安全管理互促,形成协同联动的发展格局,加快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低空经济发展高地,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进行立法确有必要。
二、主要内容
《达州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共2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涉及的公共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释明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本办法规范框架下的定义。
二是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职责,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经信、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体旅游、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三是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强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和许可,确保产品具备紧急避让、降落等应急处置功能;禁止违法改装、组装、拼装、销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并要求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四是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人员的行为规范。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人员在户外实施飞行活动时遵守的行为,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强制性标准、驾驶资质、通信保障、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规范,并明确其安全事故防止及报告责任。
五是明确单位或者个人的禁止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利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等行为。
六是明确公共安全应急管理要求。明确了制定应急预案、违规飞行行为处置、管制空域警示标志设置和临时调整公告、反制设备设置和使用等方面内容。